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特(20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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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电梯数量快速增长,电梯使用愈加频繁,电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引起群众、媒体和各级政府的关注。近年来,各级质检部门通过完善规范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措施,使得我国电梯事故万台死亡人数趋于平稳下降,安全态势持续保持总体稳定。但是,由于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乘客或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电梯事故还时有发生,特别是困人故障反映较多,有的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随着电梯数量激增、部件逐渐老化,以及我国电梯普遍存在的长时段、大客流、高负荷的使用情况,电梯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总局对电梯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电梯安全工作的措施。为贯彻总局局长办公会精神,在继续落实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的基础上,
总局就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万台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电梯故障率评价方法,努力减少电梯故障的发生;提升电梯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舒适、便捷地使用电梯。 做好电梯安全工作,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因素,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理清电梯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管理各环节权责关系,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责任保险、维修基金等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增强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意识为基础,实现社会救助及时有效为辅助,各方监督有力为保障的社会多元共治的安全工作新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住宅电梯是"多业主共有财产",所有权涉及众多住宅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业主、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需要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在使用登记、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中,要求电梯产权所有者确定每台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由其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 (二)建立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积极推动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电梯维保,电梯制造企业要为其授权的维保单位承担责任并对维保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逐步建立由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承担主体责任,并对电梯的质量安全终生负责的新机制。同时,提高电梯维保单位的许可准入门槛,建立维保退出机制,推进专业维保单位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积极发挥社会检验力量的作用。试点并推行质监部门检验机构为主体、社会检验机构为补充的电梯检验格局,逐步提高电梯检验社会化水平。积极探索将目前电梯定期检验定性为社会性的技术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将电梯检验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列入行政事业收费。同时,要加强监督抽查,确保检验质量。 (四)提高电梯技术保障能力和手段。申请财政设立经费科目,加强电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预警等,支持电梯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统筹科技和项目经费,开展电梯重要零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可靠性研究、老旧电梯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的研究和试点等,提高电梯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加强电梯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统一的电梯物联网技术标准,研究制订电梯零部件更换报废标准等。 (五)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工作机制。电梯安全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职的同时,要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提高楼宇电梯配置标准,促进老旧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的有效落实,配合保监会推进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积极推动立法,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建立政府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安监、质检、保监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工作新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立专门的电梯应急指挥平台,建立12365和110、119的联动机制,修改电梯使用标识(式样见附件),明示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应急救援电话,增强电梯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梯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作为当前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把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突出抓好、抓实、抓到位。 (二)增加经费投入,加大科技支撑。目前各地对电梯安全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电梯发展的需要,要加大对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安全的投入,支持安全课题研究和电梯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强化安全科技的支撑。 (三)加强队伍建设,满足增长需求。各地要根据电梯快速增长的情况,认真研究人员力量不足问题。质监部门要提出方案,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要加强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附件:修改的《电梯使用标志》式样及说明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7日请点我下载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电梯使用标志》说明 修改后的电梯标志名称为“电梯使用标志”,替代原《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电梯使用管理、制造、维保等相关责任方以及电梯检验合格的相关信息,仍由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后印发给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在电梯轿厢明显位置悬挂。有关内容的含义如下:
1.注册代码:设备注册登记的编号代码。 2.登记机关:对电梯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对电梯使用安全承担首负责任的单位。如果电梯“所有权者”(业主单位等)自行管理电梯,其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如果电梯“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则被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产权关系不清无法确定承担首负责任单位的,由当地基层政府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 4.使用单位设备编号:使用管理单位自行对电梯进行的编号,用以区别本单位使用的多台电梯。 5.制造单位:电梯整机制造或改造单位,对电梯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 6. 维保单位:受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委托,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 7.检验单位:实施电梯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8.下次检验日期:在此日期之前应当约请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时间精确到月,即在月底之前应当进行定期检验。 9.应急救援电话: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或维保单位值班电话,能够在电梯运行的所有时间保持通话畅通,接话后可以立即组织应急救援。 10.二维识别码: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打印二维识别码,使电梯标志具备防伪功能,也便于读出该电梯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化管理。 请点我下载电梯使用标志说明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义务承诺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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