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 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起人:向经理  回复数:3  浏览数:16278  最后更新:2013/5/27 21:44:59 by 乐山联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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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7 21:45:00
乐山联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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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质监局,市特检所,各相关企业: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13]14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各区县司要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加大对电梯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管理责任人。从2013年5月1日起每个使用单位必须签署电梯安全使用承诺书(附后),对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特检所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市局特检科对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单位的电梯不得办理注册登记(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签署电梯安全安全使用责任承诺书由当地县级质监局确认后报特监科或特检所)
    二、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监察力度。各区县司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切实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摸清本地区从事电梯维保单位的底数,建立维保单位信息档案,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电梯制造企业或授权的单位进行维保,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提高维保质量,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三、各区县司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重点做好对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的监管工作,力争将电梯的安全管理情况列入住建等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内容或物业公司取得相应资格的先决条件,加快建立以使用单位为主体,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三方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消防等社会救援力量,能够在必要时投入救援工作。
    四、有序做好《电梯使用标志》更换工作。特检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从2013年5月1日起,统一发放《电梯使用标志》,原《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停止使用,确保2014年5月1日前,全部更换完毕。特检所要认真填写《电梯使用标志》中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漏项。其中,增加的登记机关,应填写实施电梯使用记的质监部门名称,增加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填写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并对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承担首负责任的单位名称,增加的制造单位填写电梯整机制造或改造单位名称,增加的应急救援电话,应填写使用管理责任或维保单位的值班电话号码,此电话能保证24小时畅通,接到后可以立即进得安抚一开展救援。逐步推进在电梯新标识上打印二维识别码的工作,使电梯标志具备防伪功能,实现电梯信息化管理。
                          乐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请点我下载乐质监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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