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总局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10大亮点
发起人:乐山联达电梯  回复数:3  浏览数:11694  最后更新:2013/7/21 18:13:56 by 乐山联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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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1 18: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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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刘司长,您觉得《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老条例比较有哪些特点?又有怎样的一个完善?  刘兆彬:我认为,这部法律和条例相比,有10方面的亮点。

  一、 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里所确立的特种设备管理体制,我把它叫做“三位一体”,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原有的监察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不是单纯的强调政府的监察,而是让它成为一个社会安全法。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事。这部法律确立了一个好的体制,“三位一体”比安全监察条例上升了一个层次,使它成为全社会安全管理的一个大法。

  二、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两个原则: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分类监管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对它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800多万台特种设备,根据性能和特点可以分成两大类:承压类,如锅炉、压力容器等,这些设备充满大气压,易燃易爆;机械类,如客运索道、电梯,这些设备主要靠电机、缆绳机械运转。根据运行特点,特种设备有四高:高压、高温、高速、高空。在这种运行条件下,特种设备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或者高速冲撞坠落的危险。针对这些特种设备的不同的特点,进行分类监控。承压类特殊设备将在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设置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以及设立相应安全的机构、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除了针对不同的性能以外,也是针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监管受限设置的——我国专业的监管人力只有3万多人。行政力量如何抓好关键环节?《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重点监管原则,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

  三、 进一步完善了监管的范围,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老条例侧重于生产、制造、使用环节,对销售没有特殊的规定。这次立法把特种设备销售包括出租都加以规范,增加了经营、销售、出租环节的监管,体现了闭环的管理。例如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没有经过许可检验的特种设备,否则就是违法;同时规定销售者经营特种设备,必须对所卖的设备进行进货查验,并做销售记录,从销售环节加强了监管。出租也是如此,若要出租起重设备,出租人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性能甚至维修保养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在合同里明确责任主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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